2016-08-16 | |
〔編譯茅毅/綜合報導〕被視為觸發二○一四年香港「雨傘運動」的「公民廣場」事件,香港學運團體「學民思潮」、「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學聯)主要幹部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被依「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名起訴。香港東區裁判法院十五日宣判,黃、羅兩人各被判處八十和一二○小時社會服務,周永康則被判刑三週、緩刑一年。 香港政府總部東翼迴旋處被港人稱為「公民廣場」,為抗議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針對香港二○一六年立法會選舉和一七年特首選舉設定框架,周永康等三人於一四年九月廿六日號召學生衝入廣場。廿八日凌晨,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宣布啟動「佔領中環」運動。 羅的參選資格未受影響根據判決,現年十九歲的黃之鋒罪名不成立,羅、周兩人則遭定罪。裁判官認為,羅冠聰在台上擔任主持人時,已知警方開始阻止民眾進入公民廣場,故罪名成立。現年廿三歲的羅冠聰目前就讀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代表本土派政黨「香港眾志」參選九月的立法會選舉。十五日的判決不影響羅冠聰的參選。「立法會條例」規定,若候選人有罪定讞,且刑期逾三個月,又不得易科罰金,無論緩刑與否,五年內均無參選議員資格。 十八日將滿廿六歲的周永康計畫九月負笈英國倫敦政經學院(LSE)修讀碩士,故裁判官以緩刑代替社會服務令。他表示,愈來愈多港人鼓動「港獨」、「脫中」之際,對當局而言,裁判官的聲明乃「當頭棒喝」,「當局該思考的是,何以那麼多人正提起這些選項,動機、立場與原由為何?」 裁判官宣判時提到,本案與一般刑案有本質上的不同,黃之鋒等三人都是年輕的學生民運領袖,此前從無任何前科,近年關心社會議題,對政治滿腔熱忱並實踐理想。裁判官相信他們是真心為自己的政治理念或關心社會現狀而表達訴求,動機非為私利或傷害他人。 Source: 自由時報 |
2016年8月16日 星期二
佔中領袖周永康 判3週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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