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黃帝穎 | |
2016-04-09 | |
為追求政治和解,高雄市議會呼籲馬總統特赦陳前總統,但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賴士葆反嗆「陳水扁要先道歉、先認罪,司法走完罪刑確定,才來談特赦」,並強調要確定有罪才要特赦。然而,總統的特赦權,應不以被告「確定有罪」為前提。 依據憲法第四十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而赦免法第三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換句話說,總統有權對陳前總統已經定讞的案件宣布特赦,但對於尚未起訴或訴訟繫屬中的案件,是否有權實施特赦而予以免訴,則未有明確規定,因此必須探究總統特赦權的法理。 特赦權是憲法賦予總統的司法特權,美國憲法亦有此規範。我國赦免法對於特赦之規定,雖未明文免訴,但依據「舉重以明輕」之法理,總統對於「有罪確定者」都能赦免,則對於判決確定前之程序,也就是法院繫屬中或偵查中的案件,自應屬總統得予特赦之範圍。 再者,參考美國法例,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總統並有權對於違犯美國法律者頒賜減刑與赦免」,美國時任總統福特即依此規定,特赦因水門案被起訴的卸任總統尼克森,此一特赦權的實施,並非僅針對尼克森已受起訴或有罪確定的案件,而是全面且無條件的豁免。 因此,從總統特赦權的法理或美國法例可知,馬總統要特赦陳前總統與否,純屬馬總統的政治判斷,國民黨不應以扁案「確定有罪才要特赦」當藉口。 (作者為律師)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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