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鄧湘全 | |
2015-08-29 | |
要塞堡壘地帶法在民國九十一年修正時,特別將「軍用飛機場」明定為要塞堡壘。國防部為什麼會說「龍城營區」不是要塞堡壘呢?檢察官為什麼要相信國防部呢? 這部法律其實沒這麼難,只是被人給弄亂了。首先,我們來看「要塞堡壘地帶法」第一條規定: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稱為要塞堡壘。這是九十一年修法明訂的,還特別說明將「軍用機場」列為要塞予以管制,原本的條文可不是長這個樣子!再來,「要塞保壘地帶法」第十八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重點來了,我們看到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相關新聞的Q&A,內容是說陸軍航空第六○一旅龍城營區是否屬於要塞堡壘地帶?答案是否定的,主要理由是國防部沒有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八條規定,將龍城營區(陸軍航空第六○一旅駐地)公告為要塞堡壘地帶。好啦!到底我們要看該法第一條規定,還是要看第十八條規定?當然要依第一條規定辦理,因為該法的「冒頭條款」,都已經明白說明「軍用飛機場」是要塞堡壘,國防部為什麼說不是?憑的是第十八條規定。但是,軍用機場根本不用行政機關公告,立法機關就已經認定是要塞堡壘了,其他的只剩依基點基線判斷其範圍而已。可是,看官們請注意,如果只講「龍城營區」及「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八條」規定,看起來是可輕易不起訴處分;但如果換成「龍潭軍用機場」及「要塞堡壘地帶法第一條」規定,不見得可以輕易不起訴處分。 國防部都曾經依照要塞堡壘地帶法規定,禁止民眾在龍潭機場附近養鴿子。如果龍潭機場不是要塞堡壘,國防部豈能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禁止人民在附近養鴿子呢?這個案子,會搞得大家一頭霧水,其實國防部是始作俑者,先是說沒公告軍用機場是要塞堡壘,檢察官再以法律已授權國防部認定了,所以沒辦法啦,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或是空白授權,只能不起訴處分。一言以蔽之,要塞堡壘地帶法第一條修訂後,第十八條應該限縮解釋或適用。本案若有所謂罪刑法定主義或是空白授權問題,交給法官處理就可以了,為何提早把法官的工作給攔了下來?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
2015年8月29日 星期六
可以搞飛機 不可養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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