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6日 星期六

監察院的檔案如廢紙

◎ 陳昱齊
監察院秘書長陳豐義因銷毀未逾保存年限、須永久保存的案卷,而遭到自家委員的彈劾。陳豐義辯稱,遭銷毀的資料多為廣告、參考書及重複的內容,屬於「不得歸檔的贅餘資料或非檔案」。
但就檔案法的規定來說,首先,未逾保存年限的檔案是絕對不能銷毀的,這一點沒有任何法律解釋轉圜的空間;再者,就算要銷毀檔案,也必須事先制定銷毀計畫及相關檔案之目錄,報請檔案局同意後方可執行。什麼是可以銷毀的檔案,可不是陳豐義一個人、或是監察院裡面執掌檔案管理的人說的算,絕對必須經過一套法定且嚴謹的程序方可為之。因為,不論是任何機關,國家或地方層級,其所生產出的檔案便是國家的資產,也是人民的資產。試想,若戒嚴時期的政治檔案都遭到銷毀的話,政治受難者如何能向政府求償?同理,監察院逕自銷毀檔案的做法,日後也可能衍生同樣的問題,別忘了,監察院每年接受大量人民的請願呀!如果連人民請願的資料都能被隨便銷毀的話,還能期待請願的效用嗎?
筆者相當贊同這次監委彈劾的決議,應該藉此案例向全國所有公家機關單位宣示,檔案不是可以任意處分的「紙張」。(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碩士生)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l/6/today-o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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