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呂一銘
台灣的言論自由受到限縮,已是不爭的事實。但沒想到現連新聞報導或評論,也動輒遭到權貴、商賈、官員等的告訴興訟,令人感慨,更有值得探討之處。
例如近來備受質疑的太極雙星弊案,媒體緊追不捨,其中壹週刊報導郝龍斌市長曾在日本與森集團社長見面,及農曆年前曾密會賴素如,郝市長根本公開說明、澄清即可,卻仍遞狀控告求償。然,據市議員簡余晏去年統計,郝市府光是「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動支預算來打官司,已逾一百二十件,律師費用超過六百三十五萬元以上;更糟的是,敗訴的案件還不少。
不只郝龍斌,副總統吳敦義、嘉義市長黃敏惠(國民黨副主席)等官員,也都告過媒體。施政受輿論監督和議會監督,是民主國家天經地義的事,如今台灣官員卻拿人民血汗稅款「以訟止謗」、「以訟止戰」,豈謂合理?
別說早年的美國傑佛遜總統不惜毀譽,堅持百分百新聞自由,就連近年柯林頓當總統時,迭遭報導其夫婦非法圖利,或捏稱希拉蕊與人有染等等,柯林頓都只是憤怒回擊,並未提告。而最愛利用媒體和媒體對幹的小布希總統,亦復如是。歐巴馬更不用說,不管是被人指控他假造出生證明、或是未出櫃的穆斯林等,他頻頻提出證據澄清,但絕不提告。足見美國民主的成熟度。
何況,從近年台灣相關案例的判決文,常見包括:「公眾人物涉及公眾領域的事」,或仍在「言論自由容忍的範圍」,或認為議題「與公眾利益有關且可受公評」,「難認是惡意毀損他人名譽的故意」,「意見表達」多是「合理評論原則」,甚且認為「公眾人物在名譽權的保障上應作較大退縮」等等,足見台灣的司法已進步到體認「新聞自由」的重要。然而政府官員「爾俸爾祿,民脂民膏」,拿人民頭家的血汗稅款捍衛官員個人名譽,難逃迴避民意監督、壓制新聞自由之指責,豈是成熟的民主政治人物應有之素養?
簡言之,新聞報導不免「出錯」,多少是受到截稿時間壓力或查證不足等影響,只有靠專業自律或他律(市場機制)匡導,絕非靠司法審判,否則就成了警察、威權國家,不可不慎!
(作者為前國營台灣新生報發行人兼社長)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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