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1日 星期五

元大案// 扁判10年定讞 扁辦:判決違憲


認定收賄2億 珍判8年
〔記者項程鎮、李欣芳、楊國文/台北報導〕最高法院昨天審結二次金改案,其中元大併復華部分,合議庭認定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收受元大金控二億元賄款,依收賄罪判扁徒刑十年確定、褫奪公權八年,併科罰金一億元;判珍八年確定、褫奪公權七年,併科罰金八千萬元,並追繳沒收扁、珍收賄財物二億元。
本案從檢方起訴到法院審理過程,發生總統對於銀行合併的「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的憲法爭議。
在三審判決定讞後,最高法院刑庭發言人花滿堂指出,合議庭對總統職權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總統由人民直選,對行政院長、副院長、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等重要人事案有實質決定權,對國家重大財政、金融政策也有實質影響力,就算金融業者向總統送錢未達行賄目的,一樣成立對價關係。
合議庭:總統有實質影響
陳水扁辦公室及扁的律師團則質疑最高法院創造「實質影響力說」判決,違憲、違法!律師石宜琳說,依總統影響力為由判決扁涉收賄,讓人無法不做「整肅異己」的聯想,將審慎研究是否提出再審或聲請非常上訴。扁辦也質疑最高法院是否有政治力黑手介入。陳致中表示,判決令人難以信服,他的父母親沒有收賄,而是接受政治獻金,司法碰到阿扁會轉彎。
扁辦與扁律師團聲明指出,元大併復華案一審時獲判無罪,最主要理由有二,首先,銀行合併非總統法定職權;其次,此案無不法對價關係。總統的職權憲法有明文規定,限於國防、外交、兩岸等,銀行併購並非總統法定職務範圍,依最高法院一貫的見解「法定職權說」,陳水扁根本是無罪的!
聲明指出,二審與最高法院的判決顯然違憲,突然逆轉、推翻向來見解,自行創設總統的「實質影響力說」入陳水扁於罪,這是百分之百的違憲判決。
對於扁珍的合併執行刑期,最高法院指出,扁珍適用刑法舊條文計算刑度,上限為二十年,扁珍目前已定讞各案刑期加起來都超過二十年,因此扁珍執行刑最多二十年。
資深司法官指出,扁從九十七年入獄至今超過四年,扁適用舊刑法規定,執行二分之一即可申請假釋,扁最快一○七年即可假釋出獄;至於吳淑珍因身體健康問題,在獄中無法自理生活,入獄機率不大。
至於二次金改中的國泰併世華案,扁和馬永成被控共同收賄罪,以及扁、珍、陳致中、黃睿靚共同洗錢案,昨都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審。合議庭認為二審對扁及馬永成收賄的論罪理由未說明清楚;洗錢案部分,二審認定扁家被查扣保管箱的七.四億元中,只有國泰金控蔡宏圖交付的一億元及元大馬家交付的二億元是賄款,三審認為其餘四.四億元未說明清楚,因此發回。
一審無罪 二審逆轉重判
涉及二次金改案的元大馬家及國泰蔡家等金控業者,一、二審皆判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原則上不得上訴三審,特偵組也未上訴,金控業者全部無罪確定。
本案一審時,扁及家人、馬永成、金控公司及被控洗錢者,一審法院依「法定職權說」,全部獲判無罪。二審大逆轉,高院改依「實質影響力說」,扁被判十八年、褫奪公權九年,併科罰金一億八千萬元;珍被判十一年、褫奪公權八年,併科罰金一億零兩百萬元,陳致中、黃睿靚各被依洗錢罪判一年、六月徒刑。

出處:自由時報電子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dec/21/today-t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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