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6日 星期六

一邊一國 一要簽一免簽

作者 余敏長   
2012-10-06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為行使國家主權,維護國家利益,規範外國護照之簽證,特制定本條例。」立法理由更明確指出:「簽證准駁係國家之主權行為,依國際慣例,各國有權對外國人民拒發簽證,以維護國家利益。」故簽證制度為國家主權行為,對他國為免簽證或簽證之准駁,即為國與國間相互獨立之表徵。
美國對他國免簽證(VWP),乃美國政府允許特定國家公民前往美國旅遊或商務考察,於九十天期限內無需簽證,故美國對台灣國民免簽證,即屬台灣與美國主權上之區隔。就美國對台免簽一事,即可看出美國「一個中國」政策內涵,中國與台灣是否同屬一個中國?迄今,美國尚未許可中國國民享有免簽待遇,而台灣國民卻有免簽待遇,如認台灣為中國一部份,何以同屬一國,卻有一部份免簽,另一部份仍須簽證之情形?顯然,美國承認台灣與中國分屬兩個主權獨立國家,絕無相互隸屬或互為他方一部之情形,始可解釋對台免簽,對中仍須簽證之狀態。
馬政府自鳴得意於美國對台免簽之重大突破時,亦應承認免簽背後彰顯之重大意義,即台灣與中國,非中國所稱台灣為其不可分割之一部份,更非馬政府或統派人士一再自欺誇稱中華民國包括台灣與對岸那塊老母雞或秋海棠,不管名稱為台灣或中華民國,台灣絕對是與中國不相隸屬之主權獨立國家。 (作者為律師)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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