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0日 星期三

國慶日 如何面對江國慶

一九七五年十月十日,在永和市經營旅館的江支安,家中誕生一位新生兒,並以國慶為名,以來紀念這個對他而言,再偉大不過的日子。而江國慶就跟大多數的男人一樣,於高中畢業後即入伍服役,卻在距離退伍只差半年的時間,因一起女童姦殺案遭冤屈,致讓其永遠無法於軍中退伍。我們該以如何的態度與思維,去面對江國慶案呢?
 經由再審程序改判無罪,只是冤罪平反的開始,對造成誤判者的法律究責,才能說是結束。只是針對江國慶的冤罪,對於最需為歸責的陳肇敏與反情報人員等,卻又再度遭北檢為不起訴處分。雖然欲證明其有下令致江國慶於死地之事實,確有其困難。只是在一九九九年之前,軍事審判權乃被歸屬於統帥權之下,因此,軍事審檢機關不僅同隸屬於司令部,且所有的起訴書與判決書都必須於事前送司令核閱。若再加以當時的《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對於強姦婦女乃唯一死刑的規定,且在當時的軍事審判,不僅程序粗糙,又缺乏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再加以採取一審一覆判的速審結構下,只要任何軍人遭刑求而不得已認罪並遭起訴,即注定被判死刑一途。
 所以,在江國慶冤罪的造成,陳肇敏雖未直接參與,卻對於案件的偵查、起訴與審判具有實質與絕對的決定權限,這也代表,只要其一聲令下,整個軍事體系即會依其意志而行,而將江國慶送上斷頭台。若果如此,真的能說陳肇敏無殺人故意,也與冤死無關嗎?
 也因此,針對結構性的殘害人權犯罪,就位居高位者而言,往往受限於既有的法律框架而無法訴追,也因此,在一九九八年的《羅馬規約》第廿八條即規定,只要具有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並對於下屬所為的殘害行為有所知曉,卻未為任何防止措施,即便視而不見、坐視不管,也難辭其咎,以來防止上位者躲於幕後,而能規避法律的制裁。我國雖非此規約的簽署國,但基於人權的普世化價值,面對陳肇敏等人的咎責時,檢方肯定得與世界接軌,而有更多的人權考量,而非處處為高官找尋有利的法律解釋。
 而雖然民事與刑事訴訟乃各自獨立,但由於刑事不法的內涵高於民事不法之故,則在國防部對江國慶家屬為賠償,而向陳肇敏等人為求償的訴訟裡,此等人員必會以檢方的二次不起訴處分,以來為免除民事責任的正當化基礎。檢察官極盡所能而將參與者的責任為一一切割,並將冤罪原因歸咎於是制度殺人,恐使被告更有理由來為無庸賠償的抗辯,致使求償之路越加困難。
 出生在國慶日的江國慶,最終竟是死在國家的槍口之下,想來何其悲哀。而如今,冤罪雖已洗清,但當初造成此誤判的相關人等,至今卻無一人可為究責,而仍繼續享有國家的俸祿,何其諷刺!如此的過程與結果,絕不是面對冤罪反省所該有的態度與思維。
〔 資料來源: peyceu | 引用網址/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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