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帝穎
林益世貪污案延燒,媒體報導副總統吳敦義的樁腳吳門忠曾花數百萬元挺吳敦義;前立委邱毅也曾收受陳啟祥二十萬元,姑且不論這些款項與林益世貪污案有無關聯,假設吳敦義和邱毅收受的都是單純政治獻金,仍恐有違反政治獻金法,監察院依法應主動介入調查。
前南投縣議員洪勝雄日前具體指出,吳敦義競選立委時,吳門忠花了好幾百萬幫忙,但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個人捐款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就算是為吳敦義插旗、找藝人站台,依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這些具經濟價值之利益,也應依申報時之時價折算,簡單的說,吳敦義收的數百萬元與邱毅收的二十萬元,皆已超過法定的個人十萬元上限,而違反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再者,政治獻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存入政治獻金專戶。也就是說,如果吳敦義、邱毅之政治獻金申報紀錄,查無吳門忠和陳啟祥捐贈之政治獻金,即有違法之虞,依據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政治獻金法行政罰之權責機關為監察院,自應立即啟動調查,豈能默不作聲,循私包庇?
(作者為律師)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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