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范姜提昂 | |
2012-07-01 | |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案,之前特偵組分案後,林益世由「關係人」改列「特他案被告」,接著林益世挺不住,辭職,其委任律師公開表示願意主動到案說明,特偵組卻回應:「目前暫時沒有必要」,輿論譁然。 中央社報導,特偵組指責各界「誤導視聽」,自認不傳林益世於法有據,說是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喚被告。 隨手搜尋一下就知道,刑事訴訟法二二八條是規定「非有必要,不得先傳喚被告」;可連三歲孩童辦家家酒都知道「大官虎」神通廣大,串證、湮滅證據比放個屁還容易,難道法律會「阻絕」檢察官防止嫌疑犯湮滅證據嗎? 法條是死的,當有這類疑惑時,要回頭看看當初立這個法的目的何在?簡單說,我國司法傳統,有個「自白至上」的壞習慣至今無法根除;不管制度如何變革,媒體或市井流傳之「司法經驗」都形成這樣的普遍印象:不少檢察官依舊沉迷在舊制度所擁有的強制處分權;他們動輒以「羈押」來交換可能不利於被告的自白;而「二二八條」所規定「非有必要,不得先傳喚被告」的立法目的,就是高舉「證據至上」,用來防範這種可能非法取供的「不公平對待」! 問題是,我們所熟悉的這個「檢察一體」,眷戀過去威權、違反這個司法改革方向的紀錄太多;對付綠營的時候(譬如蘇治芬縣長)更目無法紀,先押人,再找證據,完全忘了這個法條;如今面對林益世,竟派上用場,未免太溺愛!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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