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30日 星期六

被害人沒有角色


◎ 王子鳴

近日虐童判死案中,又讓現行刑事訴訟制度「重視被告、輕被害人」的問題浮出檯面。如果再更精確地看,其實,現行訴訟程序上,僅由法官、檢察官、被告三方組成,被害人的角色,最多當個證人。被害人的權利在哪?有什麼權利?日本有則案例可供台灣省思。

發生在幾年前震驚日本的光市母子殺人事件,被害人家屬本村洋先生深刻體驗到,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上,根本毫無地位及權利可言。例如,曾帶著遺像進入法庭旁聽,卻被禁止。因而,在經過各方面的遊說及努力後,促使日本刑事訴訟法修正,增訂「被害人參加」一節,明訂被害人有意見陳述、問題提出等權利。讓被害人或其家屬,在訴訟上受到凸顯及重視。

反觀我國的刑事訴訟規定,重視被害人程序權利的規定在哪?倘若能在訴訟上給予一定的參與地位及權利,藉由參與訴訟,更能讓法官了解被害人的心聲、以助量刑。並且讓被害人感受到司法正義的實現,加強對司法判決的信賴。因此,是該藉此事件讓立法者好好思考,被害人在訴訟上的地位該如何加強了!

(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學生)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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