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3日 星期日
反扁的私生子
| 作者 金恒煒 | |
| 2012-12-23 | |
| 「實質影響力說」違法違憲,是法官閉門造法的法律私生子。問題是,為什麼最高法院非要違憲違法不可?為什麼非要自為裁判不可?原因很簡單,如果不閉門自造,就不能羅織陳水扁總統成罪,一旦發回更審,也有陰謀不遂的可能。 一審周占春法官採用「法定職權說」,表示金改案非總統法定職權,自不能攀附;而且按之事實,金改案與總統間沒有對價關係,自不能定罪。要否決無罪的這兩個判決理由,必須在法之外,另外炮製罪名,才能夠達到誅殺陳總統的目的。這就是為什麼最高法院非違法違憲另造犯罪類型的原因;只要看發言人花滿堂強調合議庭非採「實質影響力」不可,就知過半了,他說:「就算金融業者向總統送錢未達行賄目的,一樣成立對價關係。」所以原無對價關係的政治獻金,透過「實質影響力」就可以變成「對價關係」。這樣深文周納的計算,竟公然和盤托出;真敢! 重要的問題是,法官能不能造法?就成文法而言,英憲法學者D. Lloyd指出的原則是,「不能超越這些法案的語意結構」。美國最重要的大法官霍姆斯則點出說,只能在隙縫間進行,而且只限於從克分子到分子的運動。法國最高法院院長巴洛-博普雷表示:「當條文以命令形式,清楚明確,毫無模稜兩可時,法官必須遵從。」所以,二審與高等法院法官在憲法與刑法之外,大造「實質影響力說」,完全背反法理;不只違法違憲,而且攘奪侵害了其他合法的權力。 在憲法層次上,「實質影響力」違反了憲法第五十二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所以金改案自非總統職權。)與大法官釋憲文第六七七號(一一表列總統實質權力,不包括行政權。)在刑法方面,則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必須以此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也違反了刑法第十條(定義「公務員」具「法定職務權限」)。「實質影響力說」明顯違憲違法。 如此胡搞亂搞已罪無可逭了,放在民主機制上看,更加嚴重。法官們炮製「實質影響力」其實已破壞了民主機制。首先,奪取了大法官的釋憲權;要推翻「法定職務說」,只有大法官有權,我們的憲法沒有賦予法官上下其手的權力。其次,要確立「實質影響力說」,只有透過立法;這些膽大妄為的法官們侵奪了有政策性決定的立法權。最可惡的是,剝奪了律師與當事人合法的防禦權;跳過現行憲法與刑法條文之外,師心自用的造法,置「法律明文規定」於不顧,憲章法條可以作廢了。 為了誅扁而崩壞我們的司法大廈,人民不能再坐視姑息;一一三出來罷。 (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http://wenichin.blogspot.tw/)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評論 |
說服的過程:談轉型正義與廢死
| 作者 李拓梓 | |
| 2012-12-23 | |
課堂上的小挑戰
每個學期的「法學緒論」第二堂課,我都會讓學生看談蘇建和事件的「島國殺人紀事」紀錄片,然後第三堂課看鄭文堂導演的「眼淚」。看完之後我會要學生回家google幾個名字,比如誰是江國慶、誰是湯英伸。
我會提醒學生,這些影片有特定的立場,為師者如我,並不要求大家跟著立場走、或者因此改變立場,但我希望大家都可以花點時間,想想我們所以為理所當然的那些事,是不是真的如我們想像那樣單純。
90年代距今並不遙遠,但即使看了四五次影片者如我,還是會驚詫於當時的高院法官水平,比如那段鄉音十足的「我高考第一名,怎麼可能會判錯?」講話,遑論課堂上那些年輕學子。
而「眼淚」所講的是更現代的事情,他所給學生帶來的衝擊,那種對每個人心中埋藏的醜惡記憶的贖罪,也總讓學生瞠目結舌。
期中考我總會出同樣一題,詢問學生看了這兩部影片,或者看了課堂教材中張娟芬「殺戮的艱難」一文後,對於死刑與廢死有什麼想法。得到的答案不奇怪,如同一般民調85%的人支持死刑,學生們也大約有七八成以上沒有改變他們的想法,有幾個人動搖未定,但也總會有幾個人,即使對死刑立場如此堅定,也想試著在考卷上寫出他們所經歷的動搖。每次改到這種考卷我都很欣慰,對一個老師而言,還有什麼是比讓學生有更深一層思考能力這件事,更有成就感的事情?
講述蘇建和案始末的《無彩青春——蘇建和案十四年》,張娟芬著。
司法的不正義:權力者與無力者
對我而言,這種迫使學生再思考的過程,就是一種說服的過程。而這樣的過程,所有贊成廢死者都應該有過親身經歷。
我第一次深切感覺到國家司法力量的恐怖,是在「扁案」發生後不久。當時許多政治圈前輩無論涉案與否,只要被約談,幾乎都被收押。司法用他的暴力挑撥人與人的信任、感情,以及對自身清白的認識。曾被收押後來被判無罪的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描述過,自己被關進看守所,每天的詢問,讓他也不禁懷疑起自己是不是真的作錯過什麼。風聲鶴唳的那段日子,一位熟識的資深文官把眼鏡往上抬,吃力的看著報紙,然後嘆了一口氣和我說,我一生蓋過不知道多少章,用這種查法,我也不相信自己從來沒有疏失過。
司法力量撲天蓋地而來,針對前國家元首,一位曾經擁有最高權力者。過去我們在法學緒論課本上讀到的「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罪行法定主義」,一下子好像全部被丟進垃圾桶,形成一種人人自危的氣氛。即使過了這麼些年,他們大多數都已經重獲清白,有些可能還拿到了冤獄賠償,但司法暴力所造成的人格損害要怎麼彌補,似乎沒有人給過答案。
我不禁要想,陳水扁的辯護律師團已經算是法界一時俊彥,面對國家權力尚且如此潰不成軍。對曾經擁有權勢者如此,那麼,那些刑事犯罪者,主流輿論中社會上的「渣籽」,或者那些面對司法時連律師都請不起的無力者,如何面對司法的殺剮?這種對於國家司法的無信心,才是真正說服我死刑可能不義的最主要理由。而也正是這種動搖的當下,我看了「島國殺人紀事」。
關於可惡:政治犯和刑事犯
「蘇建和長得就像壞人!」蘇案判決定讞前,一位長輩這樣和我說。我想起江國慶,死刑當時應該也是說他姦殺女童、十惡不赦吧。但反正,總歸當時是殺錯人了,而且殺錯就殺錯,發現殺錯了反正也沒人負責。北檢說,當時的空軍司令陳肇敏下令刑求,並沒有處死江國慶的意思(該判決已被高檢駁回)。
前兩天,也許是為了找出遮掩部長被週刊爆出與貪污嫌犯私下會見醜聞的搖尾巴狗,法務部再次執行死刑。一如慣常,媒體又再度把這六位槍下亡魂的罪行拿出來細數。其中陳金火這位「食人魔」,又被拿出來大書特書一番,彷彿他們如果不死,正義就無從彰顯。但所謂「食人魔」,其實也沒什麼證據,檢察官也沒有採信。
關起電視,想起前幾天韓國選出新總統,一位具有獨裁者家庭背景的女性總統,朋友圈中有關韓國「轉型正義」的討論又擠滿臉書版面。我想起韓國前總統全斗煥因為「光州事件」流血鎮壓民主人士而被判處死刑,後來經過金大中總統特赦而獲釋。也想起台灣對待二二八事件高雄要塞司令官彭孟緝採取了截然不同的態度,他的兒子還曾委託幾位學者為二二八翻案,指控死傷者為「暴徒」。
我只想問一個問題,對於「可惡」這件事情來說,像犯下全斗煥、彭孟緝這樣罪行的人比較「可惡」,還是犯下陳金火這樣罪行的人比較「可惡」?如果殺死一兩人的死刑犯都很「可惡」,必須被判死刑才得以彰顯正義,為什麼我們對政治上造成千萬死傷的獨裁者或其跟班如此寬容?甚至可以讓他們荒謬的言論來粉飾多元社會?當一個獨裁者說出「殺二十萬,保二十年穩定」這樣的話時,我們怎麼又能對他推崇備至,而不是認為他很「可惡」?這個社會的標準到底在哪裡?
在權力面前謙虛,是國家的美德
古典社會學談及國家,往往會談到國家擁有合法壟斷的暴力權力。這種合法暴力的極致,就是只有國家有權剝奪人的性命,所以法國大革命時,把斷頭台當作革命的表徵。這種國家無上權力的來源,本來說是天授,後來因為啟蒙運動的關係,逐漸變成人民所託付。
當代的哲學家則問到,如果人不能剝奪其他人的性命,那麼國家有沒有權力剝奪他的性命?這個問題是哲學的大哉問,可以討論三天三夜。但當代許多國家的人民都同意,如果死刑是國家的最高權力,那麼廢除死刑就是國家對自身擁有權力的讓步。這種讓步是一種謙虛的美德,意味著國家自願剝奪自己所擁有的絕對權力;而獲得授權治理國家的精英,則得以更謹慎的看待權力不屬於自己,只是被他們暫時借用。那麼,他們當然無權剝奪其他人的性命。
沒有錯,大眾們往往因為各種原因,也或許是懶惰,而無所保留的將權力讓渡給國家或者精英。如果精英擁有「權力不屬於我」的認知,更謹慎的面對被他們暫時借用的權力,並且嘗試著說服那些無條件將權力讓渡給他們的大眾,這才是謙虛面對權力的美德表現。如果只是被動屈從、或者因為擁有被壟斷的權力而沾沾自喜,這樣的國家,精英偷渡權力使之租轉售,甚而全面買斷而走向獨裁,恐怕也不是不可能的事。
而我始終認為,作為一個知識份子,一個老師,我所能做的,便是在能力的範圍內提醒身邊的人,對死刑的存廢,並非那麼想當然爾,應當要進行一個思辯與說服的過程。在那樣的過程裡,多數的群眾也許無法被說服,但這種說服的過程,作為一種公共討論的機會,更應該被視為知識份子或者為人師者的華麗冒險,或者值得努力的任務。
大多數的群眾之所以沒有被動搖,經常是因為沒有人對他們進行一個說服的過程。在課堂上的一點小嘗試、一篇娓娓道來的小文章,如果能夠動搖一個學生、一個讀者,就是公共討論的開始。因為所有的廢死支持者,誰不是經歷過這樣的過程呢?
李拓梓
本文作者被學術界認為是政治人物,被政治圈說是讀太多書頭殼壞去,想當作家但是藝文界覺得他沒有才華,因此只好繼續在學術與政治之間流浪,並嘗試寫一些風花雪月文章來野人獻曝。 部落格:http://blog.roodo.com/aswing1978
引用:台灣228網站
|
經抗議後 劍橋大學昨正名稱我台灣
| 2012-12-23 | |||
稱我中國一省 校方辯稱官方規定 中研院學者駁 牛津等校只寫台灣 中研院生命科學組莊姓副研究員日前為其助理撰寫推薦信,發現劍橋的網路申請表「國別」欄位是「台灣,中國的一省(Taiwan, Province of China)」;中研院基因體中心特聘研究員陳鈴津因此代寫信函,陳述台灣是獨立自主國家,並非中國一省,要求劍橋更正。 劍橋校方卻回信指出:「英國並不認為台灣是個國家…我們必須維持台灣是中國一省的說法,因為這是HESA(英國中央高教單位)的規定,且目前不可能改變。」 學者們怒吼:「實在很侮辱人,我們要國家尊嚴!」中研院史語所副研究員張谷銘表示,既然是HESA規定,理應全英適用,但莊姓副研究員出示牛津大學與倫敦國王學院申請表,國別欄明確只寫「台灣」。張谷銘說,顯然劍橋不一定要遵守! 張谷銘並指出,英國對台免簽,但對中國並沒有免簽,「可見台、中在英國眼中是不同的,英政府自相矛盾!」 此一事件輾轉經由外交部交涉後,劍橋大學昨天更正了官網上對台灣的稱呼。 由於類似事件在學界層出不窮,中研院生物多樣性中心研究員陳昭倫質疑馬英九總統在到處宣揚免簽的政績背後,換來的是「中國的一省(Province of China)」的默許。 矮化案例多 外交部稱肇因ISO 護台灣主權 學者籲提供申訴管道 張谷銘表示,台灣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被矮化成「中國的一省」,「被當成是這樣,政府也沒抗議,是台灣人的悲哀!」中研院史語所副研究員祝平一也說:「期刊論文老被中國吃豆腐,又做白工,因為會算成中國的點數。」 祝平一等人昨天舉出個人在國際場合遇到台灣主權遭矮化的親身經歷,強調此事令學界很苦惱,主權一旦被矮化,政府沒發聲,別人就以為是默認!他因此呼籲政府,提供學界明確管道,知道受到矮化委屈該向誰申訴。 外交部發言人夏季昌則說,這問題存在已久,大多源於電腦系統採用ISO的國家代碼,因而將台灣列為中國一省,多數案例都沒有貶低主權的意圖,只因電腦系統外包給廠商,直接採用ISO國家代碼所致,只要民眾積極反映,或透過外交部正式交涉,對方多願意更正。 夏季昌並說,目前網站上至少有千萬筆資料不當稱呼我國,希望民眾和政府通力合作,只要發現任何矮化國家主權案例,都可以向外交部通報,外交部一定會全力交涉,要求對方更正。 Source: 自由時報 | |||
美麗灣拍板/公民團體砲轟 違法環評
| 作者 Administrator | |
| 2012-12-23 | |
| 〔記者張存薇、封以恩/綜合報導〕「抱歉,我們沒有守住!」美麗灣開發案有條件通過環評消息昨天傍晚一傳出來,公民團體痛批:「違法環評、結論無效、台東之恥!」強調會持續守護東海岸,環保聯盟台東分會表示,一定會提告環評無效。 環團痛批密室協商 族人泣訴被違法環評強暴 十七位參與環評會議的代表紅著眼眶,步出會場。地球公民基金會執行長李根政說,八位環評委員偷跑到二樓,完全是密室協商,一開始就是不公平的戰役,根本是設好局要讓環評通過。不過,環評結束不是案子的終點,他呼籲中央出面,未來還會繼續向行政院、總統馬英九抗爭。 律師代表陸詩薇、許嘉容則質疑,環評結論違法,三位縣府代表為何不用迴避?在環評會主席黃明恩出面宣布環評有條件通過,但文件上卻看不到條件是什麼?扣掉三位縣府代表,只有五位委員出席,根本不到法定出席人數的二分之一,環評根本就是違法的。 抗爭多年的刺桐部落族人林淑玲掩面痛哭,她說在違法的環評下被強暴了、卻不能做什麼。 昨天稍早反美麗灣者一度高抬阿美族傳統竹筏想要衝進縣府環評會場,象徵捍衛原住民傳統領域。阿美族金曲歌手舒米恩到場聲援,台東大學學生楊濬瑄說,她雖然不是台東人,但她熱愛台東,所以要勇敢站出來,台東人發展不要靠財團,而是應該靠自己。 在農村武裝青年、林生祥等歌手接力演唱後,東華大學環境學院夏禹九說,環評法是抄自美國的錯誤法令,根本不合台灣的制度,只要委員不聽話、就會被換掉,這樣的環評法根本是惡法,就算環評通過了,大家一定要堅持下去。 持續關注台東美麗灣的導演戴立忍,昨天在臉書上轉貼台東縣政府前的抗議實況,並大聲疾呼:「台東人,站出來!」超過千名網友力挺。 反美麗灣群眾不斷高喊「美麗灣拆、拆、拆」、「違法環評、立即解散」,期待出現好消息,但下午五時傳出有條件通過環評,現場群眾情緒跌落谷底,邊喊「美麗灣拆拆拆」邊哭。 群眾舉起微弱燭光 相約再努力 傍晚六時許,反美麗灣群眾舉起微弱燭光,拆起美麗灣模型,大家相約繼續努力、未來一定會持續戰鬥下去,總有一天要拆除美麗灣。 Source: 自由時報 |
司法賣春
引用: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引用: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http://www.taiwantt.org.tw/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6278&Itemid=1
| 新聞報導 - 自由論壇 | |
| 作者 台灣醫社社長 郭正典 | |
| 2012-12-23 | |
最高法院在2012年12月20日就二次金改案元大併復華部分判決前總統陳水扁及吳淑珍夫婦有期徒刑十年及八年確定。之前的龍潭購地案和這次判決定讞的元大併復華金改案,最高法院合議庭都採用在法界頗有爭議的「總統實質影響力說」,這是擴張總統的法定職權,也是違憲違法的判決,原因是司法院在關於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的大法官釋字六二七號解釋已明白說明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的法定職權是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緊急權等。莫非最高法院有解釋憲法及推翻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權利?
「總統實質影響力說」連馬政府的行政院長都不同意。2012年9月21日行政院在網站上就曾針對在野黨提出倒閣案中有關「傀儡院長」指摘的回應內容第二點說:「依據我國憲法規定,總統之權限以列舉方式定明,包括國防、外交及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之權;而憲法雖未具體明列本院職權,但本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權責,故本院以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地位向立法院負責,殆無疑義。」行政院的說明並沒有錯,因為中華台北的憲法將總統法定職權以外的行政權都概括地歸屬於行政院,且在歷次修憲中「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規定並未加以修正,總統的職權僅包括國防、外交及有關國家安全的大政方針,並不包括應屬行政院長的各種行政權。雖然如此,行政院對於龍潭購地案中所採用的「總統實質影響力說」並未提出異議,似乎已默認「總統實質影響力說」了。事實上對於最高法院在2012年12月20日就二次金改案元大併復華部分以「總統影響力說」判決前總統陳水扁及吳淑珍夫婦有期徒刑十年及八年一事,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還表示尊重最高法院判決,且說法官支持檢方以「實質影響力」將陳水扁等人判刑對將來偵辦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索賄等相關類型案件有所助益。難怪崇右技術學院通識中心助理教授兼主任羅承宗會在2012年9月23日的自由時報自由廣場上發表一篇「入罪阿扁就用實質影響力說,有利國民黨就用法定職權說」的專文來駁斥馬政府,諷刺中華台北總統的職權範圍原來是隨政治需要而浮動變遷的。 中華台北的法官專替中國國民黨做政治服務早已不是新聞。當年中國黨的許水德就曾說過「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的名言。許水德說出「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這一句話其實是應該被肯定的,因為國民黨確實長時間利用司法在整肅異己,案例罄竹難書。遠的暫且不說,就以瘋傳一時的夢想家一案為例,知名政治嘲諷作家馮光遠就曾因為特偵組對夢想家等泛藍弊案採取實質不處理的態度,而重話批評中華台北的司法體系充滿政治走狗,尤其是特偵組。知名政治評論家南方朔也說過:「人們也知道台灣的防貪反貪有一種『抓綠不抓藍』的政治偏好」。大選勝選後馬政府利用司法抹黑及整肅陳水扁一家人不過是泛藍心目中只有政治鬥爭而無國家法紀的另一個顯例而已。在龍潭購地案的偵辦及判決過程中,特偵組的東廠角色及司法體系的政治走狗特性更加明顯了。馬政府赤裸裸地把司法當做追殺政敵的工具,濫權起訴卸任不久的陳水扁總統。其間的枉法作為包括未審即押、一再延押、中途換法官、違法違憲指揮辦案、總統親自介入摸頭等。在歷經三年多幾乎是抄家滅族式的搜索起訴下依然無法找到證據可以將陳總统以貪污罪定罪後,特偵組乾脆教唆證人辜仲諒做偽證,意圖入人於罪。在辜仲諒做偽證被揭發後,司法體系仍然將錯就錯,由最高法院以史無前例的方式在不到一週的時間內自為判決,且採用違憲的“總統有實質影響力”說逕行定讞,將陳總統打入黑牢中,讓他在黑牢中過著比動物還不如的日子:連大小便都不放過的24小時監視、24小時燈照、每天關在0.69坪的小空間中達23~23.5小時、沒桌椅沒床鋪沒熱水(被披露後才有熱水)、沒有鐘錶、…。在陳水扁的健康已經出現狀況,國內外許多人權人士都來關心時,中國黨豢養的司法體系又趕來落井下石,再度引用違法違憲的「總統實質影響力說」來判決陳總統及其夫人。中國黨人沒人性的程度著實令人咋舌。 前司法院長林洋港有一句名言:「司法的獨立與公信有如皇后的貞操,連懷疑都不可以。」但是看到中國黨馬政府治下的司法人員如此赤裸裸地利用司法追殺陳水扁一家人和幾乎所有綠營的所有頭頭們,卻對泛藍的頭頭們輕輕放過,理都不理,林洋港的那句名言可能必須改成:「中華台北的司法獨立與公信力有如賣春女的貞操,連懷疑都不必了」。說中華台北的司法有如賣春女的貞操其實還是過譽了,可能連賣春女都要出來抗議了,原因是賣春女的賣春通常是迫於生計的無奈,有其不得不然的苦衷。但中華台北的司法人卻不是如此,他們是自甘墮落地替有權勢者當鷹犬,用國家的司法去追殺當權者政敵。那樣自我作踐的人還好意思偽裝成皇后,要人家不要懷疑她的貞操?! 《本文已刊登於2012-12-20台灣守護周刊第50期》 source: 郭正典facebook | |
http://www.taiwantt.org.tw/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6278&Itemid=1
2012年12月22日 星期六
安寧醫療條例三讀// 只要1家屬同意 末期病患可拔管
〔記者施曉光、鍾麗華/台北報導〕為讓末期病人走得更有尊嚴,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未來民眾可以預立意願書,當自己臨終、瀕死或無生命跡象時,接受緩解性、支持性的醫療照護(即安寧緩和醫療),以及「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即同意拔管)。
以前須四代親屬 一致同意
有些末期病患因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修正案也規定,只需要關係最近的親屬「一人」簽署同意即可進行拔管,無須再像過去必須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或祖父母等四代親屬「一致」簽署同意書,且經由醫學倫理委員會通過,才可以執行。但親屬意願仍有區別,配偶意願高於子女意願。
有意願的民眾可預立意願書,勾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並將意願註記在個人健保卡上,病人家屬及醫療團隊即可據此在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為決定「終止、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
若病人沒有預立意願書,也沒有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甚至也無親屬代為同意時,修正案則許可「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也就是授權醫療團隊判斷是否要撤除或終止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
可預立意願書 健保卡註記
但安寧照顧基金會董事長林建德憂心說,不少病患即使已預立意願書,甚至在健保卡註記,最後卻因父母的財產還沒分好,一個子女主張拔管,另一個不要,讓病患在最後階段飽受折磨。醫師為了避免爭議,也不敢遵照病患意願。
衛生署副署長林奏延指出,衛生署已行文給各署立醫院、教學醫院,將預立意願書放置在各醫院公共場所供民眾取閱,並加強對病患解釋新制。衛生署會將各地衛生局推動安寧緩和醫療情況,列入醫院督導考核的重要指標。
王金平 讚揚修法功德無量
昨天完成修法後,立法院長王金平與多位朝野立委並共同簽下「預立意願書」,以示支持。王金平強調,這是革命性的做法,功德無量。提案的國民黨立委楊玉欣則形容這是立法院送給全國民眾的一份耶誕禮物。
民進黨立委田秋堇以過來人經驗強調,死亡品質很重要,當年她父親臨終前也是備受折磨,有些醫師私下說,在急救的對象,常不知道是病人還是屍體。國民黨立委陳鎮湘也說,他父親過世前也是全身插滿管子,還因為被電擊,身體有焦黑痕跡,讓他悔恨不已。
「安寧緩和醫療」的原本定義指的是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痛苦,施予緩解性的醫療照護,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修法後,則將「安寧緩和醫療」的目的重新定義為免除末期病人的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增進生活品質。至於「維生醫療」則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只能延長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關鍵是壟斷 不是誰壟斷
◎ 許惠琪
本週十七所大專院校聯合開課,談論媒體壟斷,這是旺中案延燒六個月以來,最有意義的活動。因為:社會終於離開「人」的主觀爭議,進入「法」的客觀建構。
第一,本週活動,離開了「誰」壟斷的泥沼:教授們指出這次活動:「不是針對(旺中)個案,而是對整個媒體環境做考量。」如此K淡化藍綠色彩。不管那個財團,以私人資本收購媒體,難道是要執行公共任務、追求社會公益嗎?當然有的要「趨利」,為自己兼營的企業鋪路;有的要「避害」,替自己惹起的風波尋求開脫。在財團大亨的「人」格問題上打轉,無濟於事。試問:假若道德、立場有爭議的大亨,將資金轉手其他沒爭議的人頭戶,我們監督得到嗎?更有效的辦法,恐怕還是要倚賴「持股併計」的「制度」,確立各個買家的「實質」持股率,而後從「制度」面評估市占率。
第二,本週活動,集中在「壟斷」的本身:期盼各家媒體都無特定傾向,持公正立場,這是緣木求魚。退而求其次,使各種色彩、立場的媒體都能發聲,使人民可以選擇某一特定媒體來發言,才是實際的做法。既然如此,問題的焦點,就應該是如何透過「制度」,避免壟斷,而不是期待大亨的「人」格可以做無偏私的報導。本週的活動,教授們介紹「新聞自由的內部效力」,透過記者代表對「總編輯」人選的「否決權」,抗衡大亨們的干預。並就記者升調、解僱等人事權,提出客觀化的制度保障,藉由NCC換照時的審查,迫使媒體擁有者,尊重新聞自由。
旺中案一直在「人」的問題上糾纏,陷入政治色彩的泥濘。或許正視財團們「趨利避害」的負面「人」性,建立「制度」,加以制衡,才是較可行的做法。
(作者為台灣大學中文所博士生)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dec/22/today-o6.htm
媒體壟斷 總統裝聾
◎ 黃國昌
對於媒體公器不斷淪為特定財閥禁臠的民主危機,在公民社會發出接續不斷的一波波怒吼之後,長期閃避此議題的馬總統,終於在日前回應記者有關媒體壟斷危害新聞自由的問題時,作出回應。然而,其回應內容卻令人錯愕萬分,無法論斷馬總統是當真無知、還是刻意裝傻?
儘管國家人權報告書早在今年四月已清楚點明「財團以雄厚資金及各種方式不斷擴大媒體版圖,將嚴重導致媒體所有權集中化的不良結果」,馬總統在國家人權報告英文版的發表會上,對於報告內容提出的警訊,竟似乎毫無所悉,作出「媒體產權問題,法律已有明確規定」的虛無回應,意指我國目前法律體系已能充分因應跨媒體壟斷所造成的言論集中問題。我們難以相信作為國家元首的馬總統,會不知道跨媒體壟斷的弊害,早在二○○九年即已浮現;我們更無法相信馬總統會不知道在其主政時所任命的NCC前主委蘇蘅,也曾在立法院坦言現行法的規範存在嚴重欠缺的瑕疵,並自承政府不僅尚未提出統合性的規範架構,亦欠缺明確的具體對策。
更令人無法接受的是,馬總統在發言中表示媒體壟斷問題屬於公平會及NCC兩個獨立機關的法定職掌,意在撇清此問題與其毫無關連。馬總統可能忘記了,已經與「無能卸責」劃上等號的NCC,其前後屆委員都是由他在二○○八年宣示「完全執政、完全負責」後的政府所任命,本於民主政治核心內涵的「責任政治」原理與憲政主義下的「行政一體原則」,總統根本無法置身事外。我們必須再次強調,獨立機關的個案決定總統當然不應伸手介入,但政府在媒體壟斷問題上的徹底失職失能,肩負民意所託、一手綜攬大權的馬總統則難辭其咎。
特別是對於向來自我標榜「人權立國」並以施行「兩公約」自豪的馬總統而言,積極防止媒體公器集中由特定「根本不識新聞自由為何物」、「徹底踐踏新聞專業品格」的財閥把持,更是其所統率的政府在憲法及人權法下所無法迴避的義務。馬政府應該知道,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去年在日內瓦針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表意自由)所發布的第三十四號一般意見書(General Comment),已於第四十點重申「締約國應促進媒體多元化」,並有義務「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媒體不當地集中在私人媒體集團或由其所寡占」,以確保「言論多元化」價值免於遭受侵害。既然我國已制定「兩公約施行法」,不僅承認兩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明定適用兩公約必須參照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並課予政府機關之職權行使必須符合兩公約人權保障規定之義務,倘若馬總統果真有施行兩公約之誠意與決心,而非僅以其作為裝飾門面的點綴,針對媒體壟斷的問題,當然不能以消極不介入的態度隨意敷衍,除了必須表達明確的立場,更必須立即採取積極的行動。
對於已無連任壓力的馬總統而言,或許已不再尊重民意的依歸,只關心個人歷史的評價。即便如此,馬總統在這個攸關台灣民主維繫問題上的態度及表現,將是其甘心淪為「為私利不惜摧毀媒體民主防衛功能之特定財閥」的「不作為從犯」,還是「加入捍衛台灣民主自由價值行列」的關鍵分水嶺。如果連遠在重洋但心繫台灣民主的余英時院士都能體察到這個攸關國家存亡的重大危機,我們難以相信,台灣人民選出的馬總統,會昏瞶到看不清這個事實。
(作者為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dec/22/today-o5.htm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