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8 | |
〔記者張筱笛、張文川、項程鎮、黃佩君/台北報導〕美國無線電公司(簡稱RCA)污染工殤案,自救會向資方求償廿七億元,纏訟十一年,台北地院昨宣判自救會勝訴,資方應賠償五億六千四百四十五萬元,雖然賠償金額過低,但受害員工傾向勉強接受。亂倒有機溶劑 污染水、土RCA一九七○年來台設廠,生產電子與電器產品,一九九二年關廠,期間員工接連罹癌,超過兩百人死亡,受害員工因而組成關懷協會(自救會),控告RCA明知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有機溶劑具有高度致癌風險,卻隨意傾倒,嚴重污染土壤與地下水。更惡劣的是,公司刻意隱瞞真相,員工長期飲用廠區用水,呼吸於有害空氣之中。關廠之後,罹癌員工高達一千三百多人。RCA則稱使用的溶劑符合最先進水準,也未讓工人暴露在三氯乙烯環境。1300多員工罹癌 死亡逾200人合議庭認定,RCA桃園廠自六十四年至八十年間土壤有機溶劑超標一百一十倍,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更逾萬倍,營運期間空污嚴重,鑑定結果顯示其中的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物質可能致癌,且公司未盡管控之責,讓員工暴露有害環境中,導致病痛纏身,判定RCA公司與法商湯姆笙集團須連帶賠償。合議庭判准四百四十五人獲賠償。死亡員工四十七人其家屬共六十一人,每人獲賠九十二萬元至一百六十八萬元;罹癌但未死亡者兩百四十三人,每人獲賠五十萬元至四百四十七萬元;患重大疾病者一百四十一人,每人獲賠三十萬至一百五十三萬元。數十名受害員工到場聆判,相擁而泣。全案仍可上訴。 445人獲賠 金額低勉強接受判決書中批評,RCA在八十七年七月至八十八年一月間,將卅二億元巨額資金匯至法國,顯有惡意脫產、逃避債務的行為,依據公司法和「揭穿公司面紗」原則,RCA其控股公司法商湯姆笙、百慕達湯姆公司都應負責賠償。義務律師團召集人林永頌表示,RCA在台已形同脫產,政府應積極查核法商湯姆笙在台工程款與資產。經濟部投審會官員指出,RCA曾提出股權轉讓申請,投審會並未核准,RCA因而提起訴願,目前仍在行政訴訟中,RCA未完成後續訴訟賠償前,不會同意其自台撤資。 自救會理事長劉荷雲表示,雖然獲賠金額不多,但每位成員都應獲得賠償,「一個都不能少」。 Source: 自由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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